為貫徹落實《關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關于優化發行承銷制度相關安排,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于3月28日正式發布修訂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以下簡稱《首發承銷細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以下簡稱《再融資承銷細則》)。
2025年1月,上交所就修訂《首發承銷細則》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20條意見建議。經認真研究,上交所采納了部分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相應規則條款。
《首發承銷細則》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在參與新股申購方面,給予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與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增加理財公司為網下機構投資者,將銀行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納入網下優先配售對象范圍。二是調整科創板未盈利企業發行網下限售及配售安排。按照發行規模細化未盈利企業網下限售比例安排,明確未盈利企業可以采用約定限售方式,對網下發行證券設定不同檔位的限售比例或限售期,公募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8類優先配售對象可以自主申購不同限售檔位的證券,限售比例更高、限售期更長的網下投資者配售比例更高,并相應完善信息披露等配套安排。三是根據新《公司法》進行適應性修改。明確發行人依法不設監事會的,不適用有關監事的規定。
《再融資承銷細則》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在參與上市公司定增方面,給予銀行理財、保險資管與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理財公司、保險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產品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二是根據新《公司法》等上位法律法規進行適應性修改。將“股東大會”調整為“股東會”,并刪除有關監事的規定。
本次首發及再融資承銷業務規則修訂,是引導中長期資金入市,積極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重要舉措。下一步,上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扣高質量發展主線,持續研究優化發行承銷制度機制,推動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活動,促進市場形成良好投融資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