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5〕46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工作的實施方案》《關于深化科創板改革 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有關要求,支持銀行理財、保險資管參與新股申購,優化未盈利企業分類配售機制,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修訂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上證發〔2023〕33號)同時廢止。
本通知發布后刊登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啟動發行工作的,適用新規則;已啟動發行工作的,適用原規則。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修訂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