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5〕2272號
各相關會員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2014年11月27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發布了《關于優先股納入股票質押回購交易標的證券范圍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函〔2014〕801號)。當時,由于相關技術系統尚未完成改造,因此對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暫不接受違約處置申報。目前,鑒于相關技術系統改造工作已完成,本所決定自2015年11月30日起,接受非公開發行優先股作為標的證券的股票質押回購違約處置申報。
非公開發行優先股違約處置申報成功的,次一交易日及之后可賣出。處置日違約處置賣出的,應當于次一交易日9:00-15:00通過PROP系統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報凍結可賣出證券賣出信息。如相關會員未按要求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報或申報錯誤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將按有關規則處理。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