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上海證券交易所
文號:上證交字〔2013〕25號
日期:2013-03-28
各會員單位、各結算參與機構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共同制定了《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以下簡稱“《業務辦法》”),經中國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業務辦法》的各項規定將根據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情況分步實施,具體安排如下:
一、《業務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暫不實施,相關事項按照原《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實施細則》(上證交字[2011]41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一)報價回購的交易時間仍按照《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為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
(二)報價回購的質押登記仍按照《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方式辦理。
(三)客戶可以向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申請查詢的信息,仍適用《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二、《業務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按以下方式部分實施:
(一)除單市場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額暫不能作為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的質押券。
(二)報價回購增加7個交易品種,增加后的全部交易品種及其證券代碼如下:
序號 | 交易品種 | 證券代碼 | 狀態 |
1 | 1天期 | 205001 | 現有 |
2 | 3天期 | 205003 | 新增 |
3 | 7天期 | 205007 | 現有 |
4 | 14天期 | 205008 | 現有 |
5 | 28天期 | 205010 | 現有 |
6 | 42天期 | 205042 | 新增 |
7 | 63天期 | 205063 | 新增 |
8 | 91天期 | 205030 | 現有 |
9 | 119天期 | 205119 | 新增 |
10 | 154天期 | 205154 | 新增 |
11 | 182天期 | 205182 | 新增 |
12 | 273天期 | 205273 | 新增 |
其中,新增的7個交易品種自
(三)客戶暫不能在到期購回日前進行部分提前購回,但可進行全部提前購回。
三、《業務辦法》的其他條款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中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外的其他條款,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廢止。
四、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報價回購交易權限的,應當按照《業務辦法》的規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請材料,并在申請中明確業務總規模。申請符合要求的,上交所組織其參加技術測試,并為通過測試的證券公司開通報價回購交易權限。
五、證券公司應與客戶在《質押式報價回購業務客戶協議》中明確、詳細約定違約處置的相關安排,做好客戶宣傳與風險提示工作,嚴格控制報價回購交易業務的相關風險。
六、《業務辦法》實施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報告上交所與中國結算。上交所指定聯系部門為交易管理部,中國結算指定聯系部門為上海分公司結算部。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