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15〕82號
各會員單位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提高質押式報價回購(以下簡稱“報價回購”)業務效率,根據《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決定自2015年10月12日起擴大報價回購業務質押券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本所上市的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單市場企業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自上市后第10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報價回購業務的質押券,其折算率(值)適用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的折算率(值)。
二、除單市場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及本所上市的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單市場企業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額暫不能作為質押式報價回購交易的質押券。
三、會員應及時就本通知內容向參與報價回購業務的客戶進行告知和解釋,并通過修訂協議或簽署補充協議等方式,就擴大報價回購業務質押券范圍有關事宜作出約定。
四、會員應根據擴大后的報價回購業務質押券范圍,做好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加強質押券管理,確保業務平穩運行。
五、會員應及時完成相關業務及技術準備工作,確保擴大報價回購業務質押券范圍工作順利實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