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融資融券相關比例限制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市場參與人: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為滿足融資融券業務的發展需要,合理控制市場風險,現就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交易所交易基金”)執行上述規定的比例限制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75%時,本所將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上述比例降至70%以下時,本所將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并向市場公布。
二、單只交易所交易基金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或上市可流通量)的25%但未達到75%的,本所將不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三、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上述比例限制。
四、本通知自2013年6月3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