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接受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約定申報的通知
各市場參與人:
為進一步完善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機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本所接受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約定申報,相關申報應當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的要求,并遵守本所業務規則關于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的有關規定。
請各會員單位高度重視,盡快做好相關業務和技術系統的調整工作,切實履行風險控制和客戶適當性管理職責,保障轉融通業務平穩運行。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