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于2013年5月29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融資融券相關比例限制的通知》(上證交字【2013】31號),將ETF融資融券余額比例限制從25%放寬至75%。由于《融資融券交易會員業務指南》(以下簡稱“業務指南“)包含融資融券相關比例限制的內容,本次修訂擬將通知中的相關內容在《業務指南》中進一步明確。
與現行《業務指南》相比,本次修訂了交易信息公告、融資規模的管理、融券規模的管理的相關內容。
本次《業務指南》的修訂內容包括:
(一)交易信息公告
1、關于發布風險提示公告的融資余額比例和融券余量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和ETF這兩類進行分別規定。對于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仍然按照原規定,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比例達到或超過20%時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新增對于ETF的相關規定,ETF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比例達到或超過70%時本所發布風險提示公告。
2、對于暫停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融資余額比例(或融券余量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和ETF這兩類進行分別規定。對于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仍然按照原規定,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比例)達到或超過25%時暫停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并公布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前五位會員名稱及相應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數據。
新增對于ETF的相關規定,ETF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比例達到或超過75%時暫停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并公布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前五位會員名稱及相應的融資余額(或融券余量)數據。
(二)融資規模的管理
關于暫停和恢復融資買入的融資余額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和ETF這兩類進行分別規定。對于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仍然按照原規定,融資余額達到或超過25%時暫停融資買入,該比例下降至20%時恢復融資買入。
新增對于ETF的相關規定,ETF融資余額達到或超過75%時暫停融資買入,該比例下降至70%時恢復融資買入。ETF的融資余額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但未達到75%的,本所將不暫停其融資買入。
(三)融券規模的管理
關于暫停和恢復融券賣出的融券余額比例,分成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和ETF這兩類進行分別規定。對于除ETF以外的標的證券仍然按照原規定,融券余額達到或超過25%時暫停融券賣出,該比例下降至20%時恢復融券賣出。
新增對于ETF的相關規定,ETF融券余額達到或超過75%時暫停融券賣出,該比例下降至70%時恢復融券賣出。ETF的融券余額達到其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但未達到75%的,本所將不暫停其融券賣出。
(四)部分文字修改
將交易信息公告、融資規模的管理、融券規模的管理中涉及到“標的證券”的文字修改為“標的證券(除交易所交易基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