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3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決策部署,規范優先股的上市、交易、轉讓和信息披露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適用于主板、科創板上市公司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優先股試點業務實施細則》(詳見附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4年5月9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優先股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上證發〔2014〕31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