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43號
各會員單位:
為了落實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相關要求,防范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下簡稱股票質押回購)、約定購回式證券交易(以下簡稱約定購回交易)業務風險,保障市場穩健運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滬市股票和存托憑證參與股票質押回購、約定購回交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存托憑證并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或者存托憑證暫不作為股票質押回購、約定購回交易標的證券。
二、會員應做好股票質押回購、約定購回交易前端的檢查控制。如因不當操作導致相關交易完成的,會員應及時要求融入方提前購回。
三、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會員,本所可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及相關業務規則,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7月5日發布的《關于科創板股票暫不作為股票質押回購及約定購回交易標的證券的通知》(上證發〔2019〕77號)、2020年8月7日發布的《關于科創板存托憑證暫不作為股票質押回購和約定購回交易標的證券的通知》(上證函〔2020〕1683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