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3〕11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規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可轉換為境內基礎股份的全球存托憑證行為,根據中國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詳見附件)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3月25日發布的《關于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的通知》(上證發〔2022〕37號)同時廢止。
為了做好相關工作銜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上市公司已獲中國證監會關于全球存托憑證境外發行上市核準批文的,在核準批文有效期內可繼續推進境外發行上市。核準批文有效期滿,但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照修訂后的《暫行辦法》規定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憑證境內新增基礎股份發行上市申請。
二、本所上市公司已在境外提交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申請,但未獲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應當按照修訂后的《暫行辦法》規定向本所提交全球存托憑證境內新增基礎股份發行上市申請。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
2.《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2023年修訂)》修訂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