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4〕102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進一步發揮基金做市商功能,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進行了修訂,細化了做市義務豁免情形。修訂后的指引現予以發布,并自2024年7月21日起實施。本所于2023年11月29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2023年修訂)》(上證發〔2023〕19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上市基金做市業務(2024年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