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令第183號)、《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8號)及相關實施規定,非金融企業入股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應當符合《關于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條件和要求。《指導意見》第“二、(五)”條規定,非金融企業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原則上需符合權益性投資余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40%(以下簡稱權益性投資指標)等相關行業監管要求。為全面準確理解適用該條規定,綜合考慮《指導意見》的制定本意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現就非金融企業成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控股股東適用權益性投資指標要求明確如下:
所有非金融企業原則上均應當適用權益性投資指標,以股權投資為主業的企業除外。“以股權投資為主業的企業”指以股權投資為單一主業的主體,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自身主業包括股權投資,但還包括其他主業的主體;二是相關主體自身以股權投資為單一主業,但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重要關聯方非以股權投資為單一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