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強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與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的協調聯動,充分發揮全國股轉系統的持續監管優勢和規范培育功能,規范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申請在北交所發行上市的輔導監管工作,提高北交所上市公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或者已申報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統稱掛牌公司),申請在北交所發行上市的輔導監管工作,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規定的,適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
第三條?保薦機構應當對掛牌公司進行輔導,促進掛牌公司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和把握北交所定位和產業政策要求,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法治意識。
第四條?保薦機構與掛牌公司簽訂輔導協議后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掛牌公司注冊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證監局)備案。辦理輔導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輔導協議;
(二)保薦機構輔導立項完成情況說明;
(三)輔導備案報告;
(四)保薦機構及輔導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五)掛牌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名單;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證監局應當在收到齊備的輔導備案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并在完成后及時公示相關信息。
第六條?掛牌公司同時滿足以下情形,或者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輔導期可以少于三個月:
(一)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已連續掛牌滿十二個月;
(二)報告期內,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全國股轉系統實施紀律處分、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
從全國股轉系統摘牌前已連續掛牌滿十二個月的公司,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條?輔導期內,掛牌公司的上市目的地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變更為北交所的,保薦機構應當向輔導備案的證監局提交變更說明,變更后輔導期可以連續計算。
第八條保薦機構應當在完成輔導工作并通過相關內核程序后,向證監局提交輔導工作完成報告等材料。
辦理輔導備案時尚未完成掛牌的公司,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后提交符合前款規定的材料。
第九條?全國股轉系統與證監局應當建立溝通對接機制,掛牌公司披露輔導備案公告或者全國股轉系統出具同意掛牌函后十個工作日內,全國股轉系統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將公司掛牌審核及日常監管情況以書面形式通報證監局。
證監局應當借助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審核及持續監管優勢,結合公司掛牌期間的信息披露質量和規范運作情況,開展輔導監管工作。
第十條?證監局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審閱輔導備案材料、輔導工作進展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等;
(二)約談有關人員;
(三)開展走訪輔導對象、查閱公司資料等現場工作;
(四)檢查或抽查保薦工作底稿、證券服務機構工作底稿;
(五)其他必要方式。
證監局約談人員范圍包括輔導對象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關鍵人員。
第十一條?掛牌公司在過去二十四個月內曾接受證監局現場檢查的,證監局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可以不采取本指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的方式。
證監局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開展輔導監管工作的,在輔導監管報告中可以引用前期現場檢查中取得或形成的材料。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歷次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完成整改、公司最后一次接受現場檢查至輔導工作完成期間是否發生重大變化進行核查,并在輔導工作完成報告中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二條?證監局開展輔導監管工作,可以組織掛牌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證券市場知識測試與北交所直接相關的內容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證監局可以根據掛牌公司實際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集中參加證券市場知識測試。
本條第一款所列相關人員參加過北交所董事會秘書或獨立董事任職培訓并取得相關認證的,或者最近一年內曾通過北交所證券市場知識測試的,可以豁免參加測試。
第十三條?證監局的輔導監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掛牌公司基本情況;
(二)保薦機構開展輔導工作情況;
(三)證監局輔導監管人員組成、輔導監管過程;
(四)輔導監管過程中的整改事項及落實情況;
(五)與掛牌公司相關的重大事項;
(六)掛牌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口碑聲譽情況;
(七)與掛牌公司相關的投訴、舉報;
(八)證監局發現掛牌公司存在的問題、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存在的問題等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北交所應當在審核中關注輔導監管報告內容。
第十四條?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要求勤勉盡責的,證監局應當按規定要求其限期規范。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證券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全國股轉系統依據相關規則采取自律監管措施,必要時可以對保薦機構等開展現場督導。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