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股票發行上市注冊工作,把好股票市場準入關口,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注冊工作堅持職責明確、協作高效、分級把關、集體決策、公開透明、有效制衡的原則。
第三條?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受理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承擔發行上市審核主體責任,全面審核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審核工作主要通過提出問題、回答問題方式展開,督促發行人切實承擔信息披露第一責任,壓實中介機構責任,要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涉及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或者其有關職能部門請示報告。
交易所審核通過后,將審核意見、相關審核資料和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報送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第四條?證監會在交易所受理項目后,開展注冊準備工作。
證監會基于交易所的審核意見,依法履行注冊程序,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注冊的決定。
第五條?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以下簡稱發行監管部)具體承擔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的注冊職責。
第六條?本規程所稱“兩符合”,是指申請股票發行上市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是否符合擬上市板塊定位;“四重大”是指項目是否涉及重大敏感事項、重大無先例情況、重大輿情、重大違法線索。
第七條?證監會依法對交易所審核工作開展監督。
第八條?交易所、發行監管部在審核注冊工作過程中,發現項目涉及重大事項的,應當履行相關請示報告程序。
第九條?發行監管部按照規定與交易所、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以及相關部門加強工作協同,發揮監管合力。
第二章?注冊準備程序
第十條?對于交易所審核階段的項目,發行監管部應當召開注冊準備會進行研究。注冊準備會主要討論以下內容:
(一)項目的“兩符合”情況;
(二)項目的“四重大”情況以及交易所在審核過程中的其他請示事項;
(三)其他需要注冊準備會討論的事項。
第十一條?首發項目首次問詢回復后,以及再融資項目受理后,交易所應當及時對項目“兩符合”情況形成明確意見。交易所認為項目滿足“兩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作專門報告。發行監管部收到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召開注冊準備會進行研究。
交易所在本規程第十四條第一款作出的會議結論解決之后,召開審核中心審議會。
第十二條?交易所在審核過程中,發現項目涉及“四重大”事項或其他重要審核事項的,交易所審核中心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進行請示。涉及重大事項的,適用本規程第八條。
發行監管部原則上應當在收到交易所請示后5個工作日之內,召開注冊準備會研究明確意見。
第十三條?注冊準備會參加人員包括發行監管部負責人、注冊處室負責人、經辦人員。
注冊準備會由發行監管部負責人主持,會議依次由經辦人員報告項目情況、注冊處室負責人發表意見、部門負責人發言,就相關事項進行充分討論,最后由主持人總結形成會議意見。
注冊準備會可以視情況,要求交易所審核中心人員參會并說明情況。
第十四條?注冊準備會可以作出以下結論:
(一)項目符合或者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擬上市板塊定位;
(二)同意或者不同意交易所請示意見;
(三)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或補充材料;
(四)就相關事項征求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意見;
(五)建議交易所進行現場督導、提請現場檢查或專項核查;
(六)其他相關結論。
發行監管部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注冊準備會會議結論書面通知交易所審核中心。
第十五條?注冊準備會認為項目不滿足“兩符合”要求的,發行監管部應履行報批程序。
注冊準備會認為相關事項需要征求其他單位部門意見的,原則上由發行監管部履行后續征求意見程序。
注冊準備會作出本規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項結論的,相關事項落實后,發行監管部再次召開注冊準備會。
第三章?注冊程序
第十六條?對于交易所提請證監會注冊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召開注冊審議會,基于交易所審核意見,依法履行發行注冊程序。根據項目情況,注冊審議會可以作出建議予以注冊、不予注冊、要求交易所進一步落實、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等意見。
對于已作出注冊決定的項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注冊審議會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注冊的意見。
第十七條?交易所提交注冊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發行監管部組織召開注冊審議會。注冊審議會程序參照本規程第十三條。
交易所向證監會報送的注冊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交易所審核報告、發行人注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交易所審核報告應當有專門部分,對發行人“兩符合”“四重大”情況發表明確意見。
第十八條?發行申請項目提交注冊后,交易所應當持續關注是否發生影響發行上市的新增事項。發現新增事項的,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報告,并在進一步落實新增事項后,形成審核意見報送發行監管部。
在注冊階段證監會發現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新增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一步落實并就新增事項形成審核意見。
第十九條?交易所認為新增事項不改變原審核意見的,發行監管部在交易所重新報送審核意見后,召開注冊審議會進行討論并形成結論。
會議認為交易所對新增事項的審核意見依據明顯不充分的,可以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交易所補充審核后,認為符合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同時不存在“兩符合”“四重大”方面問題的,重新向證監會報送專門審核意見及相關資料。
交易所認為新增事項構成發行上市實質性障礙的,發行監管部在交易所重新報送審核意見后,退回交易所重新審核。
第二十條?交易所出具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審核意見,未報告新增事項或者新增事項已落實,且證監會未發現新增事項或者新增事項已落實的,注冊審議會可以建議予以注冊。
第二十一條?注冊審議會建議予以注冊的,經辦人員應當在當日發起注冊許可簽報流程。
第二十二條?注冊審議會根據討論情況,可以作出建議不予注冊的結論。
注冊審議會擬作出建議不予注冊結論的,應當提請發行監管部對相關事項進一步集體研究決定,認為應當不予注冊的,應履行報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對于證監會已經注冊的項目,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或者已發行未上市的,發行監管部應重新召開注冊審議會,依照《證券法》第二十四條作出建議撤銷注冊的意見,并履行報批程序。
第四章?同步監督程序
第二十四條?發行監管部在交易所審核的同時,對重點項目和隨機抽取項目進行重點監督。
第二十五條?交易所應當于每兩周的最后1個工作日,向發行監管部報送各板塊新受理項目的名單。
發行監管部在收到名單后1個工作日內,以首發和再融資項目總和為基數,區分交易所,隨機抽取確定同步監督項目名單。
已提交注冊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項目,以及已經過上市委審核的項目,不納入抽取范圍。
第二十六條?項目抽取通過計算機軟件系統進行,每兩周至少抽取1家,當期無新受理項目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同步監督項目名單確定后,發行監管部應當書面通知交易所。
第二十八條?對于同步監督項目,經辦人員應當全程跟進交易所審核進程,通過主要關注以下內容,同步監督交易所審核要求落實情況、審核標準執行情況以及審核責任履行情況:
(一)交易所審核內容有無重大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發行人在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是否存在“兩符合”“四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在交易所首輪審核問詢回復后5個工作日內,發行監管部應當召開注冊準備會,討論同步監督關注事項。具體程序適用本規程第十三條。
交易所審核中心的審核報告形成當日,應當向發行監管部報送。發行監管部收到報告5個工作日內,再次召開注冊準備會。
交易所在本規程第三十條第一款作出的會議結論解決之后,提請召開上市委會議。
對于適用同步監督程序的項目,交易所無需專門就“兩符合”事項報送報告,審核過程中如發現需請示的事項,按照本規程第十二條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注冊準備會可以作出以下結論:
(一)對交易所審核工作無異議;
(二)同意或者不同意交易所請示意見;
(三)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或補充材料;
(四)就相關事項征求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意見;
(五)建議交易所進行現場督導、提請現場檢查或專項核查;
(六)其他相關結論。
發行監管部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注冊準備會會議結論書面通知交易所審核中心。
同步監督程序的注冊準備會會議結論落實流程,適用本規程第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對于同步監督項目,交易所在審核過程中,召開過專題會、咨詢過專家意見或者開展過現場督導的,發行監管部應對相關事項進行關注并在注冊準備會上討論。
第三十二條?發行申請提交注冊后,適用同步監督程序項目的注冊工作,依照普通項目的注冊程序進行,具體要求同本規程第三章。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注冊準備會、注冊審議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發行監管部對相關事項進一步集體研究決定。
發行監管部注冊處室負責注冊準備會、注冊審議會的組織工作,同時撰寫會議紀要,記錄參會人員、會議討論問題、會議審議結果。注冊準備會、注冊審議會紀要由發行監管部主要負責人審定。
注冊準備會、注冊審議會全程錄音錄像。會議情況形成紀要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發行監管部相關會議認為需要進行現場督導、現場檢查、專項核查等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五條?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首發注冊申請作出予以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
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注冊申請文件,或者證監會要求交易所進一步問詢,要求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等對有關事項進行核查,對發行人現場檢查,并要求發行人補充、修改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入注冊時限;退回交易所補充審核后,交易所再次報送的,注冊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六條?參與注冊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證監會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觸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相關工作秘密。
參與注冊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回避要求。需要回避的,應當在項目分配時提出,后續工作中發現需要回避的,應當及時提出。
第三十七條?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再融資項目,交易所應當要求保薦人在申報時就項目“兩符合”“四重大”事項出具明確核查意見。
對于適用簡易程序的再融資項目,可以不召開注冊準備會、注冊審議會,不納入同步監督項目抽取范圍。
第三十八條?對于未適用同步監督程序的項目,發行監管部對交易所發行審核工作進行檢查時,應當從該類項目中確定具體檢查項目。檢查過程中,關注交易所審核要求落實情況、審核標準執行情況以及審核責任履行情況,并對交易所審核工作進行評價。
第三十九條?注冊過程應當全程電子化留痕,公開注冊流程、注冊結果,詳細注明注冊狀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等項目的審核注冊需進行復核的,由證監會有關部門根據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發行存托憑證、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參照適用本規程。
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發行上市注冊工作參照適用本規程。
第四十二條?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