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4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為方便財務顧問機構備案,證監會制定了備案工作指引,請各財務顧問機構對照適用。
一、備案類型
依據《證券法》及《備案規定》,財務顧問機構為上市公司收購、重大資產重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購、激勵事項等業務活動提供專業服務并出具專業意見的(以下統稱財務顧問業務),應當進行首次備案(第8條)、重大事項備案(第16條)和年度備案(第17條)。
(一)首次備案。財務顧問機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按照《備案規定》第10條,在簽訂服務協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首次備案。財務顧問機構從事不同類型財務顧問業務的,每項業務應分別備案。
(二)重大事項備案。已完成首次備案的財務顧問機構,在發生《備案規定》第16條所列重大事項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重大事項備案。
(三)年度備案。已完成首次備案的財務顧問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前進行年度備案。
備案不構成對財務顧問機構業務能力、執業水平、合規狀況的認可。
二、有關要求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應當按照《備案規定》及本指引要求進行備案,并應當遵守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等監管要求;其他類型財務顧問機構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有關備案和監管要求將在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審慎評估后,由證監會及相關自律組織另行規定。其他各類機構可通過本指引所附聯系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財務顧問機構在從事財務顧問業務時,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規定進行盡職調查,對委托人的有關文件進行核查,出具專業意見,并保證其所出具的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財務顧問機構應當參照《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組織體系、內部控制制度,根據自身業務規模、執業能力、管理水平、風險承受能力等情況,審慎承接財務顧問業務,嚴格控制項目風險,確保業務質量。
三、備案系統
為了方便財務顧問機構提交備案材料,證監會在政務服務平臺(https://neris.csrc.gov.cn/),開發建設了財務顧問機構備案信息采集系統。財務顧問機構僅需要通過采集系統報送備案材料,無需再向證監會報送其他形式的備案材料。
財務顧問機構在報送備案材料前,需要在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首頁“組織機構注冊”欄目注冊賬號,成為政務服務平臺用戶。財務顧問機構由總部負責注冊賬號,且只能注冊一個賬號,統一負責報送本機構的備案材料。財務顧問機構的分支機構不得注冊賬號,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報送備案材料。
四、備案程序
財務顧問機構報送備案材料后,證監會將審查財務顧問機構報送的備案材料是否完備及是否符合規定。
財務顧問機構報送的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證監會在財務顧問機構報送備案材料10個工作日內,通過財務顧問機構信息采集系統一次性告知財務顧問機構補正備案材料。財務顧問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及時補正。
財務顧問機構提供的備案材料完備的,證監會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財務顧問機構可以通過財務顧問機構備案信息采集系統查詢備案狀態。證監會將定期在官網“機構部”欄目下“財務顧問機構”中公示財務顧問機構基本情況。
五、咨詢途徑
財務顧問機構在備案過程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咨詢、提出意見建議或遞交材料:
(一)電話咨詢:010-88061790,zhuch@csrc.gov.cn
(二)信函咨詢:證監會機構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郵編:100033)。
來信咨詢的,請隨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