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相關信息披露等事項,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規定
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證券作為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標的證券,或者作為上述兩類業務擔保證券的,相關主體的信息披露等事宜適用本指南。
二、證券交易相關規則適用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其普通證券賬戶、客戶信用證券賬戶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合計超過公司總股本5%的,其減持該公司股份應當適用本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等規則中關于大股東減持的規定。
(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或減少所持股份數量,僅參與轉融通業務在六個月內出借和收回證券的,不適用短線交易的有關規定。
因參與轉融通出借股份導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總股本5%的,出借期間買賣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應當適用短線交易的有關規定。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不得進行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因參與轉融通出借股份導致持有公司股份低于總股本5%的,適用前款規定。
三、權益變動和收購相關要求
(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因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導致其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表決權的股份增減變動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權益變動的規則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通知上市公司,及時履行公告、報告及其他義務。
上市公司應當配合投資者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
(二)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其權益變動或收購的公告及報告書中,單獨披露其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導致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的數量及比例,參與的業務及期限,標的證券、擔保證券對應的出席股東大會、提案、表決等股東權利行使的安排,現金分紅、送股、轉增股份、配股等產生的相關權益歸屬和補償的安排,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公司、投資者按照相關規定關于違約的約定及其對權益變動的影響等。
(三)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參與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導致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超過30%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屬于免于發出要約情形的除外。
作為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出借期間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僅因收回出借股票導致其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重新超過30%的,可免于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四、定期報告相關要求
(一)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的“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持股5%以上股東、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的具體情況,包括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初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轉融通出借股份數量及比例等。
(二)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較前一個定期報告中披露的情況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向相關股東核實變化原因是否涉及股東在報告期內參與轉融通業務,如是,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報告期內相關股東以公司證券為標的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證券數量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以及報告期末該等股東所持該公司股份數量與已通過轉融通出借尚未歸還的該公司股份數量的合計數及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合計比例。
(三)上市公司擬披露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業務相關股東持股情況的,應當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發布的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有關規定,向中國結算申請取得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