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函〔2014〕301號
各會員公司:
為規范證券競價交易申報行為,維護正常交易秩序,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單筆申報數量及前端控制的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第3.4.7條的規定,通過競價交易賣出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單只股票、基金、權證的數量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賣出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報賣出;
(二)持有單只股票、基金、權證的數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對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單獨一次性申報賣出,也可以與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部分一并申報賣出,但不得進行拆分賣出。
二、會員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要求,檢查和完善技術系統申報數量前端控制功能,確保通過有效手段對客戶通過競價交易買入或者賣出股票、基金、權證的委托數量進行前端控制。
三、會員公司應當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管理,對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客戶交易委托,應當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戶,會員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拒絕其交易委托,或者終止與客戶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關系,并向本所報告。
四、本所會員應當做好本通知的宣傳與解釋工作,向客戶充分講解本所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的規范要求,不得向客戶做出允許其進行違規申報的承諾、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本所將對會員公司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或者未能有效執行本通知的會員公司,本所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特此通知。
附件:賣出申報數量的示例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賣出申報數量的示例
一、投資者持有100股或其整數倍的整手余額:例如,持有余額500股,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數賣出,如拆分為200股和300股賣出;但不可因拆分而形成含零股的部分,如拆分為201股和299股。
二、投資者持有100股以上的非整手余額:例如,持有余額299股,可以一次性將299股賣出;也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數和零股余額,并將零股余額一次性賣出,如可拆分為100股和199股賣出,也可拆分為99股和200股賣出;但不可拆分為多個零股賣出,如拆分為298股和1股,或者198股和101股,也不可對余額不足100股的再進行拆分賣出。
三、投資者持有不足100股的余額:例如,持有余額99股,不能進行任何拆分,只能一次性將99股委托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