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概要
本指南只針對采用現券申贖的單市場債券ETF。
現券申贖是指申購贖回籃子中全部為本所上市交易債券,其運作模式與單市場股票ETF類似。
單市場債券ETF是指跟蹤滬市債券指數的ETF,或雖然跟蹤跨市場指數但基金公司通過抽樣復制技術選取的申贖組合證券僅包含本所上市交易債券的ETF。
投資者可申報債券ETF基金份額進入債券質押回購庫,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其折算率由登記公司具體規定。
債券ETF與股票ETF、債券在交易和申購贖回等方面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 債券ETF | 股票ETF | 債券 |
當日買入,當日賣出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漲跌幅 | 10% | 10% | 價格區間 |
申報單位 | 份 | 份 | 手 |
最小申報單位 | 100份 | 100份 | 1手(10張) |
報價單位 | 每份價格 | 每份價格 | 每張價格 |
成交金額 | 份數*每份價格 | 份數*每份價格 | 手數*每張價格*10 |
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 0.001元 | 0.001元 | 0.01元 |
最大申報單位 | 不超過100萬份 | 不超過100萬份 | 不超過1萬手 |
納入回購質押庫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當日申購,當日贖回 | 可以 | 不可以 | 不適用 |
當日贖回的證券用于申購 | 可以 | 不可以 | 不適用 |
當日贖回的證券可申報進入質押庫 | 可以 | 不可以 | 不適用 |
當日申報出庫的證券用于申購ETF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當日購買,當日可以申報入庫 | 可以 | 不可以 | 可以 |
二、證券賬戶
投資者所用證券賬戶、結算參與人所用證券和資金交收賬戶同現有股票ETF,無須另行開設。
持有的上海證券賬戶或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可以參與場內以競價交易進行基金份額的買賣,也可通過具備資格的券商進行基金份額的申購及贖回。
同現有ETF發行模式,網上現金認購采用三日模式。
債券ETF比照債券,當日買入的債券ETF份額,當日可賣出。其它交易方式遵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同現有股票ETF。
本所為債券ETF開設的代碼段為511***,發行、申贖、交易相關的具體代碼規則與單市場股票ETF相同。
(一)申贖模式
現券申贖的基本流程與單市場股票ETF相同。
投資者使用交易所上市的債券現券(及一定比例的現金替代)進行申贖。對托管在銀行間市場的雙邊掛牌債券,需辦轉托管到交易所市場后方能用以申購ETF份額。
申購贖回的基本規則:
1. T日投資者申購的份額,T日可賣出或贖回;證券公司可根據技術系統準備情況自行確定實施此項業務的開始時間。
2. T日投資者贖回ETF,份額實時記減,贖回獲得的成份債券T日可賣出,也可用于當日的ETF申購;
3. 投資者T日買入的ETF份額,T日可以賣出或贖回。
(三)日內申購贖回上限的前端控制
基金公司可通過申購贖回清單設置“日內總申購額度”和“日內總贖回額度”,本所交易系統據此進行前端控制。
七、國債ETF質押式回購交易
(一)國債ETF回購交易實行質押庫制度,融資方應在回購申報前,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提交相應的國債ETF轉入債券回購質押庫。用于質押的國債ETF,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轉移至專用的質押賬戶。
(二)投資者當日申購或買入的ETF,當日可以申報進入質押回購庫。當日申報出庫的國債ETF,當日可以賣出。
(三)投資者當日申報轉出回購質押庫的國債可用于申購國債ETF,當日贖回ETF獲得的國債可以申報轉入回購質押庫。
(四)國債ETF申報進入回購質押庫時,其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申報單位為份;
2、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
(五)國債ETF轉入債券質押庫的標準券折算率計算公式參照中國登記結算公司及本所公布的相關通知。
(六)國債ETF轉入國債回購質押庫后開展回購交易的相關事項應遵照本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實施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指引》。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回購交易委托時,應對其證券賬戶內可用于回購的標準券余額進行檢查。標準券余額不足的,回購申報無效。
現券申贖模式下,申購贖回現金替代及二級市場交易納入凈額結算和擔保交收。
債券ETF分紅方式同股票ETF的分紅模式,原則上一年不超過4次。權益登記與股票ETF相同
基金交易、申購、贖回可以分別停復牌。本所根據基金公司的申請或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進行相應的停復牌。
(一)交易行情顯示
債券ETF交易行情要素與現有的股票ETF基本一致。
(二)IOPV
債券ETF的IOPV可為固定值或根據其成分債券交易價格動態計算,基金公司可選擇是否發布IOPV。
債券ETF暫不征收交易經手費和交易單元流量費。
十四、其他事項
債券ETF申購、贖回的其他事項,適用本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
債券ETF的交易事項,適用本所《交易規則》中關于基金品種的有關規定。
十五、 本指南由本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