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上證會字〔2012〕214號
日期:2012-10-31
關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根據《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審批制改為事后備案管理。為了做好與備案管理的銜接,簡化會員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業務報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交易活動應當集中在專用證券賬戶和專用交易單元上進行。單個會員管理的多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可以共用一個專用交易單元。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運作前3個工作日,應通過會籍辦理系統報備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專用交易單元號、專用證券賬戶名稱、托管機構名稱。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通過會籍辦理系統作相應變更。
三、會員單位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于會員單位及與會員單位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及時向本所報告。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月17日本所發布的《關于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會字[2005]4號)同時廢止。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