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請介紹下此次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拓展情況?
答:此次修訂拓展了參與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境內外證券交易所的范圍。境內方面,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證券交易所,符合條件的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請到證監會認可的境外市場發行全球存托憑證。境外方面,從英國拓展至瑞士、德國市場。中國證監會目前正與英國、瑞士、德國證券監管機構加強溝通合作,以確保存托憑證業務順利開展。
2、問:新增哪些關于融資型中國存托憑證的制度安排?
答:此次修訂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以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內公開發行上市中國存托憑證,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確定發行價格。明確募集資金原則上應當用于主業,發行人可根據募集資金用途將資金匯出境外或留存境內使用。
3、問: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發行存托憑證,披露財務報告時是否需要一并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
答: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根據財政部按照互惠原則認定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實行等效的會計準則(以下簡稱等效會計準則)進行編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根據財政部公告(2012年第65號、2020年第47號、2021年第31號),自2012年1月1日起認定歐盟成員國上市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所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自英國脫歐過渡期結束后,英國上市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所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自2021年9月7日起,瑞士境內注冊發行人采用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與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等效。
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未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編制所披露的財務報告的,應當根據《監管規定》第七條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調整的差異調節信息。
4、問:在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方面,做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要求,總體上實行與創新企業試點中境外已上市紅籌企業相同的標準。在年報披露方面,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沿用境外現行年報在境內披露,同時說明境外現行年報與《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的主要差異及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并聘請律師事務所就上述主要差異出具法律意見。在會計準則方面,對采用等效會計準則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允許其采用根據等效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數據計算相關財務指標。在權益變動及收購的信息披露義務等方面,按照境外投資者是否持有中國存托憑證進行區分,持有中國存托憑證的應按照境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5、問: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是否變化?
答:考慮到目前東向業務和西向業務仍有充足額度,維持現有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跨境資金總額度不變,東向業務總額度為2500億元人民幣;西向業務總額度為3000億元人民幣。開展跨境轉換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可在相關市場持有不超過等值5億元人民幣的現金和特定投資品種,以縮短跨境轉換周期、對沖市場風險。后續視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對總額度和上述資產余額進行調整。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