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跨境投融資、促進要素資源的全球化配置,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證監會對《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8〕30號)進行修訂,修訂后名稱定為《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拓展適用范圍,境內方面,將深交所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納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國;二是允許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融資,并采用市場化詢價機制定價;三是優化持續監管安排,對年報披露內容、權益變動披露義務等持續監管方面作出更為優化和靈活的制度安排。
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證監會就《監管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吸收采納。從征求意見情況看,市場各方對規則拓展優化總體反應積極正面。拓展優化境內外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機制,是推進制度型開放的務實舉措,有利于拓寬雙向融資渠道,支持企業依法依規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融資發展,提高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國際競爭力,為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的投資品種。
下一步,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監管規定》等做好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服務和監管工作,以高水平開放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28號公告】《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