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制度是證券法實施中的難點問題,也是司法實踐中一塊“硬骨頭”。為進一步落實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要求,推動各界深入研究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制度中的重難點問題,《證券法苑》(CSSCI來源集刊)設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專題,面向海內外理論界、實務界的專家學者誠征佳作,并將擇優刊出。現就征稿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選題范圍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與虛假陳述都是典型的證券侵權行為。但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與虛假陳述行為的追責邏輯各有異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基本法理、構成要件和實施路徑有待進一步甄別討論。建議以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為主題,采用比較研究、實證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進行充分、深入的研究論證。參考選題方向和選題說明如下(可不受此限):
(一)民事賠償責任制度適用范圍
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完善了內幕信息和操縱行為的類型,進一步強調了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并未作出進一步細化規定。除法律規定的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類型外,境內外市場出現了哪些新型的違規行為,內幕信息與重大事件是何種關系,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是否應比照內幕交易建立相應的民事賠償制度。操縱市場是否限于二級市場交易違法行為,操縱一級市場公開發行價格可否適用相關責任制度。證券市場做市交易、做空交易、未通過公開市場的定向增發、大宗交易、協議交易中的違規行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涉及銀行間市場債券交易或者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如何適用。
(二)民事賠償責任制度基礎理論
與虛假陳述相比,內幕交易有無產生扭曲市場或交易偏離的效果,內幕交易者是否存在市場欺詐,公眾投資者與內幕信息交易者之間是否存在交易信賴。為維護整體公平交易的法益,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計算方式,應以懲罰被告為原則還是以填補原告損失為基礎,司法解釋能否設置懲罰性的損失計算方法。
操縱證券市場者通過交易策略影響特定證券的市場價格,從而誤導或者扭曲投資者的投資決策,與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具有相同的欺詐本質。對于公開市場中的操縱行為,是否當然適用欺詐市場理論、推定存在信賴關系并適用損失填補規則。如何在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民事案例中落實《證券法》關于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規定,確立體系化、機制性的證券民事賠償“先賠后繳”原則。
(三)民事賠償責任主體及分配規則問題
民事責任分配原則與當事人行為和角色作用等密切關聯。內幕交易中的內幕信息知情人是對公司負有信義義務或保密義務的內部和外部人士,但多層傳遞型內幕交易的違法責任主體范圍如何確定;內幕信息接收者責任是否以內幕知情人的責任為先決條件;與內幕交易“同期”反向交易人應當如何確定。除直接實施操縱行為者外,幫助、教唆、實質性協助操縱市場的行為是否承擔同等民事責任,如何區分主犯與從犯的責任。
(四)違法行為證明及主觀過錯認定問題
內幕交易方面,在無法判斷內幕信息知情人通過泄露內幕信息獲得“直接或間接的個人利益”時,如何建立個人利益測試規則;僅存在過失的內幕信息泄露者是否構成違法,如何認定內幕信息泄露者具有背離普通注意標準的重大過失。操縱市場方面,是否應將“操縱”解釋為“故意”而不包含“過失”;如能證明自己善意或者不知情,是否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在程序化交易等情形下,風控體系缺漏可能產生大量成交訂單并顯著影響交易價量,此時應如何認定主觀過錯狀態。另外,信息型操縱與虛假陳述行為競合時,應當如何追究違法責任。
(五)民事賠償責任制度的因果關系問題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是否也要適用雙重因果關系,與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有何不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中因果關系是否也要建立一定的推定原則,如投資者在操縱行為影響期間內實施交易,是否就推定存在交易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確立有哪些除外情形,如信息型操縱中投資者在虛假信息披露后再交易標的證券、內幕交易中內幕信息已經泄露并影響了證券價格等是否屬于阻卻情況。
(六)民事賠償責任的損失確認問題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損失計算是否應當與虛假陳述保持一致,是否需要雙向軋差計算損失,需要扣除哪些系統風險因素。在適用損失填補規則情形中,如何確定真實市場價格,鼓勵對金融工具定價、金融模型開發提供跨學科的實證研究。同時,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依申請委托第三方機構提供審判核定方法,如何進一步明確其合法性,并提升其合理性與規范性。
二、截稿時間
2023年10月31日。
三、投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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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苑》編輯部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