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證上〔2025〕22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10號),完善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體系,督促保薦機構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保薦項目質量,以可投性為導向執業展業,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滬深交易所)對《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進行了聯合修訂,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滬深交易所于2023年7月21日聯合發布的《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上證發〔2023〕117號)同時廢止。
為充分評估評價體系的客觀性、適用性,《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2025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三年內暫不實施。
附件:
1.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2025年修訂)
2.《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修訂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