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發〔2025〕37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了促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以下簡稱債券ETF)發展,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投資交易需求,本所現就債券ETF開展通用質押式回購(以下簡稱回購)交易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所債券ETF的通用回購交易參照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債券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規定。
二、可用于開展通用回購交易的債券ETF品種、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算值的計算,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本所通過交易系統或官方網站轉發中國結算公布的可用于開展通用回購交易的債券ETF及標準券折算值。
三、投資者當日買入的債券ETF份額,當日可申報進入回購質押庫。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投資者當日申購且當日可以賣出的債券ETF份額,當日可申報進入回購質押庫;投資者當日申購的其他債券ETF份額,在份額交收成功后可申報進入回購質押庫。
已進入回購質押庫的債券ETF份額不得賣出和贖回;投資者當日申報出庫的債券ETF份額可以申報賣出或者贖回,跨銀行間債券ETF份額贖回結果以中國結算日終處理結果為準。
四、投資者當日申報出庫的債券可用于申購債券ETF;當日贖回債券ETF獲得的債券可以申報入庫。
五、投資者申報入庫的債券ETF的單位為份,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超過10萬份。
六、各市場參與人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結算風險控制指引》的相關規定,建立完備的回購風險控制機制,加強自身及客戶回購交易風險防范。
七、直接使用本所交易單元的會員及其他機構,在初次開展債券ETF通用回購交易之前,應當將技術系統接入本所與中國結算的全天候測試環境進行測試,確保各技術系統驗證正常。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本所于2022年10月21日發布的《關于部分債券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開展通用質押式回購交易相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22〕14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