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 第三號
為便于本所股權分置改革重點推進階段工作積極、穩(wěn)妥和有序地展開,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yè)務操作指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窗口指導和信息披露審核發(fā)現的問題,本所公司管理部特就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中與控股股東以股抵債相結合的相關問題提醒保薦機構和上市公司注意:
一、總體要求:
以股抵債措施適用于糾正《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與關聯(lián)方資金往來以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jiān)發(fā)〔2003〕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發(fā)布之前形成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形。同時,上市公司應具有持續(xù)盈利能力,而控股股東確實不具備現金清償的能力。
根據中國證監(jiān)會的相關要求,公司提出的以股抵債方案與股改方案相結合的,應在報證券交易所審核后與股改方案一并披露,證監(jiān)會不再直接受理以股抵債方案的審核。
二、基本業(yè)務流程和材料要求
(一)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控股股東實施以股抵債方案后,應與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一并報交易所,并增加提交以下文件:
1、董事會決議。
以股抵債方案中應當包含修改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在《公司章程》中確立限制控股股東濫用其控股地位的原則,明確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lián)交易、資產重組、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公眾投資者權益;增加制止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的具體措施;載明在因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侵占行為損害公司及公眾投資者權益時,公司及社會公眾股股東獲得賠償的制度安排;加大對公司董事、經理未能保護公司資產安全的問責力度。
2、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簽訂的實施以股抵債的協(xié)議。
3、上市公司關于控股股東實施以股抵債報告書。
報告書顯著位置應當載明“本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報告書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對報告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報告書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交易雙方情況介紹、雙方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數據和指標、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及主要股東持股情況(特別披露控股股東所持股份的質押、抵押、凍結情況);
(2)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詳細情況,包括資金侵占發(fā)生的年月日、占用的金額、占用原因和方式;如有償還的其年月日、所償還的金額;資金占用費收取依據、收取費率、收取金額、收取時間;截至日的侵占資金現值及其計算方式;
(3)控股股東不能以現金償還所侵占資金的詳細原因。
(4)以股抵債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
A、實施以股抵債的法律依據和實施原則、目標;
B、以股抵債金額的確定(該金額小于截至日侵占資金現值的,說明為什么不能全部用以股抵債方式清償,不能清償的以后將采取何種方式清償,控股股東并對此做出有效承諾);
C、以股抵債的股份定價及其依據、抵債的股份數量;
抵債的股份原則上應當以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一定期間的市場價格為參考,首次披露時可先確定價格區(qū)間。
D、以股抵債的交付及交付時間;
E、以股抵債協(xié)議的生效條件、生效時間。
(5)實施以股抵債后,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及主要財務指標的前后對比(指標按年報要求)
(6)以股抵債對上市公司的影響,至少包括是否具備持續(xù)上市條件、資產負債結構是否合理、杜絕控股股東再發(fā)生侵占公司資金的措施等。
(7)保護社會公眾股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的措施。
(8)其他能夠影響股東及其他投資者做出合理判斷的,有關本次交易的所有信息。
5、擬沖抵債務的股份價格評價報告
控股股東應當聘請由國資委認可的中介機構出具以股抵債股份估值報告,應當在征詢前十名社會公眾股東的意見基礎上合理做出估值結論。
(二)交易所審查同意后,公司在指定報刊披露董事會決議和以股抵債報告書,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在交易所網站披露,同時發(fā)出相關股東會議暨臨時股東大會通知,公司股改方案和以股抵債方案原則上應合并為一項議案。
(三)相關股東會議暨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股改方案和以股抵債方案后,若公司先行實施股改方案,則以股抵債方案應當在抵債股份的價格確定并完成債權人公告之后實施。
若以股抵債方案涉及國有股權的,公司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暨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國資委審核,國資委批復同意后再發(fā)出債權人公告。
(四)抵債股份定價確定后,公司應當進行公告,中介機構應當補充出具相關意見。
(五)公司完成抵債股份在中登公司的注銷手續(xù)后,應當刊登以股抵債實施及股權結構變動公告,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三、以股抵債價格確定應考慮的因素
以股抵債是在控股股東無力以現金清償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用發(fā)展辦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措施,因此,在確定以股抵債價格時,應當考慮以下方面:
1、侵占資金金額計算。以股抵債方案應遵循公平對等原則,侵占資金金額不僅包括侵占資金本金,還必須包括根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和侵占時間計算出來的利息。
2、股份定價原則。“以股抵債”作為解決控股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歷史遺留問題的政策措施,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行為,因此在定價時還應考慮糾正侵占過錯的特殊性,并綜合考慮包括社會公眾股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等在內的各方面因素,同時參考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和以股抵債股份估值報告,合理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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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