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品業務部函[2015]12號
各期權經營機構:
近期,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放開了投資者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衍生品合約賬戶(以下簡稱“合約賬戶”)數量限制。為進一步指導期權經營機構開立多個合約賬戶的業務實踐,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合約賬戶的數量
?。ㄒ唬┖霞s賬戶與證券賬戶一一對應,持有多個證券賬戶并符合股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要求的投資者,最多可開立5個合約賬戶。
?。ǘ┩顿Y者在一家期權經營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合約賬戶。
二、關于投資者適當性評估的管理
(一)投資者開立首個合約賬戶的,期權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指引》以及《股票期權經紀業務開戶指南》的要求執行。
?。ǘ┩顿Y者開立非首個合約賬戶的,在提供已開立的首個合約賬戶相關憑證或交易記錄的情況下,期權經營機構只需執行以下投資者適當性評估要求,無需再對投資者的交易經歷、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進行核查:
?。?)托管在本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通過本期權經營機構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本期權經營機構1年內對該投資者進行過風險評估的,可不重做評估。
三、關于持倉限額的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以合約賬戶為單位對投資者的持倉限額進行前端控制。單個合約賬戶滿足本所《關于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的條件時,期權經營機構可以為投資者調整持倉限額。
四、關于權利倉對應的總成交金額(以下簡稱“買入金額”)的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對買入金額的管理,以托管在本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為基礎進行計算并予以前端控制。
特此說明。
上海證券交易所衍生品業務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